雙倍工資的仲裁申請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法律依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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