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對于一般離婚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最髙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軍婚,最髙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涉外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在國内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内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4條規定:“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内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内,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适用】處理離婚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31條、第32條、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和最髙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茵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确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将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批準,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由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夫妻雙方離婚,隻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存在,才談得上離婚。而離婚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凡夫妻雙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離婚。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适用該案由。離婚糾紛往往涉及夫妻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審判實踐中均将其歸入‘‘離婚糾紛”案由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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