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但有以下限制:錄音盡量保存原始載體、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錄音盡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僞造,前後連接緊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2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制件。”
錄音作為法庭證據,有以下限制:
1、錄音盡量保存原始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錄音盡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僞造,前後連接緊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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