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費保險公司是不在理賠範疇之中。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的規定,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交強險或者第三責任險隻針對車輛損失和人身損害進行賠償,而車輛折舊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的,隻能由肇事車以及被撞車主雙方自行協商。
折舊費不包含在理賠範疇的客觀原因: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争議,比如因維修導緻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産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範,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确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确定的不科學,導緻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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