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以個人财産出資,房産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後一方以個人财産出資買房,取得房産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财産,離婚分割房産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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