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産清算的情況有:
(一)公司自主破産清算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産原因而在破産程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5、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破産程序,以清理債務或進行重整。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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