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持有期表示投資者購買的每份基金份額,都必須連續持有不短于三年,持有期不足三年不能贖回。即每份基金份額都設置三年的鎖定期,鎖定期從起始日開始,至起始日次三年的前一日止。
在鎖定期内,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申請,鎖定期屆滿後的下一個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贖回申請。(對于每份認購份額,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每份申購份額,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申購申請确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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