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内。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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