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産的,根據《企業破産法》第113條規定,破産财産在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産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産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産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産債權。
《企業破産法》第48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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