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黨的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了在全國範圍内開展土地改革的決議。之後,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其中第30條規定:土地改革完成以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土地改革運動從1950年開始,到1952年底,在全國範圍内基本完成。自此,封建土地私有制度在我國大陸徹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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