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童工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将招緻一定的法律後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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