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标準,由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調整為190元,因調整标準增加的經費,由原經費渠道解決;
2、優撫對象各類優撫對象的定期撫恤、補助标準在原标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經費由市财政負擔60%,區縣财政負擔40%;
3、征地超轉人員征地超轉人員的生活補助标準,城近郊區調整至每人每月190元,遠郊區縣調整至每人每月170元,經費由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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