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證駕駛報廢汽車的,有兩個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分别處罰、合并執行。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37條第1款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别決定,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别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内容和合并執行的内容。”無證駕駛報廢汽車,有兩個違法行為,一個是無證駕駛,另一個是駕駛報廢車輛上道路行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無證駕駛的,應當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的規定,駕駛報廢車輛上道路行駛的,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無證駕駛報廢車輛者分别處罰後,合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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