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裡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裡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為了使财産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産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後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對離婚存款進行分割時,要看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而具體分割的時候一般是以餘額為準,在夫妻之間均等的進行分割,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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