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以物抵債,在民商法法理上又稱為代物清償,是當事人約定以特定标的物抵償特定數額金錢債務的行為。
以物抵債,可分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和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于清償期屆滿後以物抵債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曾認為系實踐合同,而近期公報案例則改為諾成合同。
對于清償期限屆滿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并不統一,有認為不違反禁止流押(質)契約有效的,亦有認為違反禁止流押(質)契約而無效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19條第1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财産的,應當将該财産交其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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