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規定、法院的制定或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本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訴訟代理有以下四種: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權的發生,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思決定,而是以親權或監護權為基礎,由法律規定。
2、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根據法律規定行使代表權,代表權的發生是基于代表人的職權和職責。
3、指定代理:無行為能力人又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時,法律規定由法院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制度。
4、委托代理: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中的第三人的委托的代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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