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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