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問題:
1、承租人可以随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第215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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