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可以買産權,流程如下:
1、簽訂買賣合同。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2、審核。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别向财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内,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産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産權證。
4、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産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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