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使用的土地是以出讓的方式取得的,出賣房屋時會有土地出讓金,如果是劃撥的國有土地,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才能賣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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