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亵婦女罪證據包括: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材料。其中視聽材料又分:錄音資料、錄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資料、運用專門技術設備得到的信息資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僞造證據、隐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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