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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