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業違反當地的複工規定,擅自提前複工,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可能被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緻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隐患,導緻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緻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如因提前複工導緻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給他人人身、财産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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