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标識标注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産品标識是指用于識别産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産品标識可以用文字、符号、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商标是商品的生産者、經營者在其生産、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别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聲音、顔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标志,是現代經濟的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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