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規定:
第三十二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内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
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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