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适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六級傷殘的,為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标準合計為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2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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