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隐藏處所、财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窩藏、包庇罪與僞證罪的主要區别在于:
1、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僞證罪為特殊主體,僞證罪隻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包庇行為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則隻能發生在判決以前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3、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
4、包庇罪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隻能是未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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