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确認履行完畢的;可以申請法院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删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九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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