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迳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依法采取查封、扣押。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