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有下列罪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頻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毀壞耕地罪;擅自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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