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2、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3、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産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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