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公民因結婚引起戶口變動的,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一般要以當地的戶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為準。
北京市的具體規定為:辦理市内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内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3、遷入人與戶内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即結婚證);4、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受理條件為: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2.申請人如果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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