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自主就業指服完常備役或預備役之後,退伍離開軍隊,恢複一般公民身份,至社會自己主動選擇工作。
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公布以後,按照《兵役法》應征入伍服役的軍士、兵,經部隊批準退伍,持有退伍證的,稱退伍軍人。自主就業指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通過各種渠道自謀職業,或者是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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