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村委會成員可以成為濫用職權罪的共犯。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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