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曆作為證據證明力的大小取決的四要素如下:一是指證據形式的客觀性,即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種方式為人們所感知;二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内容必須是真正發生過的事實,必須是對客觀存在的事實的反映,而不是一種假設或虛拟,更不是對事實的杜撰或捏造;三是指證據的内容本身必須是客觀的,即證據的内容本身必須符合客觀發生過的實際情況,必須符合客觀真相;四是指證據是一種以事實來證明事實的方法,與其他方法相比,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最可靠、最具說服力。客觀性是所有證據最基本的特征,自身都不真實的材料,自然無法用來證明案件事實。多數情況下,辯方的質證也是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進行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就是證據客觀性的判斷過程。
2、病曆介紹如下:病曆(case history)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也是對采集到的資料加以歸納、整理、綜合分析,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書寫的患者醫療健康檔案。病曆既是臨床實踐工作的總結,又是探索疾病規律及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的寶貴财富。病曆對醫療、預防、教學、科研、醫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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