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到期續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内申請工傷認定,個人應當在工傷發生後一年以内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工傷認定超過期限,可以按照人身傷害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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