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當事人身份證件外,還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有關證件、證明和文件:
一、租賃合同。使用統一的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的,可以在訂立合同前先向房地産部門領取。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當地政府規定的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的其他文件。
對共有的房屋,要提交共有人的同意書。委托代管的房屋,要提交委托人授權将房屋出租的證明。轉租的房屋,轉租合同應當經過原出租人書面同意,一般可由原出租人在轉租合同上簽字認可。已知抵押的房屋,要提供抵押權人同意書。
房地産管理部門在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對所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和文件進行審核,凡合格的,即通知當事人領取《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可以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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