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43條中的對抗第三人是指當兩個債權債務關系标的物相同,雙方發生争議,都主張享有對該标的物的權利時,有登記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護,優先享有權利。
當事人以其他财産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不可對抗第三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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