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國家是會回收的,我國是土地國有,買房子實際是國家土體使用權的出讓,所以我國房屋有産權年限。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明确規定了房地産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内,産權人擁有對房産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産權也随之到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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