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租賃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經濟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賃住房擴大了保障範圍,有利于解決“夾心層”住房問題。因為廉租住房隻面向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适用房盡管保障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但其價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區的經濟适用房和商品房價格相差無幾。
2、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在保障範圍上實現了與商品房的對接。其次,經濟适用房是産權房,存在套利空間,且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分配,極易誘發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住房,不存在引發上述弊端的空間或土壤。
3、公共租賃住房有益于彌補個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國,個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數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房屋租賃專業經營機構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閑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穩定性差,租賃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難以達到産權房的居家效果。與此不同,公共租賃住房則解決了個人出租住房數量短缺、運營不規範等問題,為中低收入無房群體提供數量充足、租期穩定、價格合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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