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争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随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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