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執行。
2、如果是單獨适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55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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