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于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
二、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具有新穎性。
三、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緻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特性一緻。
四、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複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五、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适當的名稱,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别。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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