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面的價格,一般是不能低于投标的價格的。在評标過程中,評标委員會發現投标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标報價或者在設有标底時明顯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别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标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條,中标人的投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标準。
(二)能夠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标價格最低;但是投标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與投标人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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