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認定這部分地面停車位歸小區業主所有,而與開發商相關的物業公司,隻能負責維護和管理。開發商要想獲得這部分地上停車位的所有權,就必須符合《物權法》第六章中的有關“專有部分”的規定。為此,開發商必須要拿到三個條件,其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必須能夠辦理産權登記。不能辦理産權登記這個硬傷,決定了地上停車位不能成為《物權法》第六章第二條中的“專有部分”,開發商自然也就無法獲得這些車位的産權。最終,這些車位被最高法認定為“共有車位”,産權歸全體業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