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确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因此,協議離婚隻要證件、材料齊全,當場即可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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