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的形式确定撫養權及撫養費支付方式、數額等。如雙方已經就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達成一緻,負有支付義務的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的司法強制力迫使對方履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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