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為村集體所有,身為城鎮居民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使用農村宅基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号)要求第十三項:“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所以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和農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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