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調查收集;
2、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職權經行調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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