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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